藥品條形碼不規范不可不防
來源:
2007年09月03日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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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廣東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貿委聯合發文,批準麗珠集團利民制藥廠組建“廣東省數字化中藥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
今年初,麗珠集團利民制藥廠提交組建“廣東省數字化中藥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報告后,廣東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貿委聯合組織專家組,對麗珠集團利民制藥廠進行現場考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和論證,認為麗珠集團利民制藥廠符合《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具備相應條件,一致同意以該廠為依托單位組建廣東省數字化中藥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的可行性報告,并于近日正式列入2007年度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計劃。
麗珠集團利民制藥廠將通過該中心的組建,采用以*為代表的數字化中藥模式進行現代中藥的研究開發,從指紋圖譜、中藥提取生產裝備、藥材種質種源、作用機理、中藥新劑型開發等方面進行研究,全面提升企業的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水平,使中藥的研究水平達到國內,加快中藥現代化、化進程,建成華南地區乃至全國較大的設備齊全、技術的數字化中藥研究開發中心。
據報道,日前成都一家連鎖藥店收到當地質監部門一張近萬元的處罰通知單。原來質量技術監督執法人員在該連鎖藥店檢查時發現,部分藥品包裝所使用的商品條形碼存在不規范問題,并根據有關法律進行了行政處罰。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如下想法的藥店卻不在少數:“我們是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和GSP的有關規定經營的,這兩項法規對商品條形碼的使用都沒有規定,并且所售藥品從廠家或經銷商處購進時都已在包裝上印有條形碼,自己無法左右條形碼的注冊使用狀況,所以條形碼是否規范,與藥店無關。”
可實際上,作為一種商品,如果藥品包裝上使用了條形碼,就應當執行200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商品條形碼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與商品條形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或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第二十八條規定:“廠家識別代碼(商品條形碼)有效期為兩年”;第三十五條規定:“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偽造的商品條形碼的,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由于一些藥店管理者對這些規章一無所知,所以常常存在所經銷藥品的條形碼不規范,自己卻不知情的情況。
如今,多家連鎖藥店因此受罰,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如若還這樣稀里糊涂,就會給藥店帶來經濟損失,甚至還會影響藥店的聲譽。所以筆者認為,各地藥店應以此事為教訓,在條件許可的前提下,購進商品條形碼識別設備,在購進驗收環節上把關,將不符合《商品條形碼管理辦法》的不合格藥品清除出來,在源頭上保證上架藥品條形碼規范;同時相關行業協會還應與有關部門協商,針對大多數經濟實力不強、無力添置設備的藥店,組織相關知識培訓,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議,使這些藥店掌握切實可行的鑒別方法,“通曉法規,有效利用”。不再使藥店成為商品條形碼管理的“門外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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