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50號文的要求,由機械電子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鍋爐房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92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工業鍋爐房設計規范》GBJ41-79同時廢止。
【關鍵字】
鍋爐房,設計規范
*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鍋爐房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安全規定,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達到安全生產、技術*、經濟合理、確保質量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下列范圍內的工業、民用、區域鍋爐房和室外熱力管道設計:
一、以水為介質蒸汽鍋爐房,其鍋爐的額定蒸發量為1~65t/h,額定出口蒸汽壓力為0.1~3.82MPa表壓、額定出口蒸汽溫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其鍋爐的額定出力為0.7~58MW、額定出口水壓為0.1~2.5MPa表壓、額定出口水溫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條*、二款的參數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結水管道和閉式循環熱水系統。
第1.0.3條本規范不適用于余熱鍋爐、特殊類型鍋爐的鍋爐房和區域熱力管道設計。
第1.0.4條鍋爐房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2.0.1條鍋爐房設計應取得熱負荷、燃料和水質資料,并應取得氣象、地質、水文、電力和供水等有關資料。
第2.0.2條鍋爐房設計應根據城市(地區)或工廠(單位)的總體規劃進行,做到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并宜留有擴建的余地。對擴建和改建的鍋爐房,應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和管線,并應與原有生產系統、設備布置、建筑物和構筑物相協調。
第2.0.3條鍋爐房設計應以煤為燃料,并應落實煤的供應。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氣、城市煤氣為燃料時,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2.0.4條鍋爐房設計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廢氣、廢水、廢渣和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排出的有害物和噪聲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應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第2.0.5條工廠(單位)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區域的供熱規劃確定。當其熱負荷不能由區域熱電站、區域鍋爐或其他單位的鍋爐房供應,且不具備熱電合產的條件時,才應設置鍋爐房。
第2.0.6條區域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城市(地區)的供熱規劃確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區域鍋爐房:
一、居住區和公用建筑設施的采暖和生活熱負荷,不屬熱電站的供熱范圍時;
二、用戶的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熱負荷較小,負荷不穩定,年使用時數較低,或由于場地、資金等原因,不具備熱電合產的條件時;
三、根據城市熱規劃和用戶先期用熱的要求需要過濾性供熱,以后可作為熱電站的調峰或備用熱源時。
第2.0.7條鍋爐房的設計容量宜根據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并計入管道熱損失、鍋爐房自用熱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熱進行計算確定。
當缺少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時,熱負荷可根據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小時zui大耗熱量,并分別計入同時使用系數確定。
第2.0.8條當用戶的熱負荷變動較大且較頻繁,或為周期性變化時,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宜設置蒸汽蓄熱器。設有蒸汽蓄熱器的鍋爐房,其設計容量應按平衡后的熱負荷乾地計算確定。
第2.0.9條鍋爐供熱介質的選擇,應根據供熱方式、介質的需要量和供熱系統等因素確定,可按下列規定進行選擇:
一、供采暖通風用熱的鍋爐房,宜采用熱水作為供熱介質;
二、供生產用汽的鍋爐房,應采用蒸汽作為供熱介質;
三、同時供生產用汽及采暖通風和生活用的熱的鍋爐房,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可選用蒸汽或蒸汽、熱水作為供熱介質。
第2.0.10條鍋爐供熱參數的選擇應能滿足用戶用熱參數和合理用熱的要求。
第2.0.11條鍋爐的選擇除應按本規范第2.0.9條和第2.0.10條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能有效地燃燒所采用的燃料;
二、應有較高的熱效率,并使鍋爐的出力、臺數和其他性能適應熱負荷變化的需要;
三、應有利于環境保護;
四、應使基建投資和運行管理費用較低;
五、宜選用容量和燃燒設備相同的鍋爐,當選用不同容量和不同類型的鍋爐時,其容量和類型不宜超過兩種。
第2.0.12條鍋爐臺數和容量的選擇,應根據鍋爐房的設計容量和全年負荷峰期鍋爐機組的工況等因素確定,并保證當其中zui大1臺鍋爐檢修時,其余鍋爐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一、連續生產用熱所需的zui低熱負荷;
二、采暖通風和生活用熱所需的zui低熱負荷。
第2.0.13條鍋爐房的鍋爐臺數不宜少于2臺,但當選用1臺能滿足熱負荷和檢修需要時,可只設置1臺。
鍋爐房的鍋爐總臺數,新建時不宜超過5臺;擴建和改建時,不宜超過7臺。
第2.0.14條燃油、燃氣和煤粉鍋爐后的煙道上,均應裝設防門爆門。防爆門的位置應有利于泄壓,當爆炸氣體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時,防爆門上應裝設泄壓導向管。
第2.0.15條地震設計烈度為6度至9度時,鍋爐房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對鍋爐選擇和管道設計,應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條鍋爐房的水處理裝置、除氧器和給水泵等輔助設備應按鍋爐房工藝設計要求選用;對鍋爐配套的鼓風機、引風機等輔機和儀表,均應符合工藝設計要求。
第2.0.17條區域鍋爐房宜設置必要的修理、運輸和生活設施,當可與鄰近的工廠(單位)協作時,可不單獨設置。
第2.0.18條鍋爐房區域的場地應進行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