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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東屠宰生豬條例

閱讀:2447        發布時間:20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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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則

  *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生豬屠宰管理,提高屠宰行業整體水平,保證生豬產品質量。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區域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各種經濟性質的生豬定點屠宰場。
  第三條 根據屠宰場的生產設施、工藝流程、環境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等狀況評定。
  第四條 評定分一至五級,代號★,以星數表示,一顆星表示一;二顆星表示二;依次類推,zui高為五。
  第五條 依據國家生豬屠宰加工行業標準和國家、省、市行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確定評分標準,總分100分,以總得分數確定。
  第六條 評定機構為山東市貿易局。

第二章 評定條件及評分標準

  第七條 廠址選擇(6分)
  1、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動物防疫等規定。(2分)
  2、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屠宰與分割車間生產用水應符合現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要求。(1分)
  3、遠離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與居民集中住宅區、幼兒園、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場所保持符合環保要求和有關規定的距離。(2分)
  4、廠址周圍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避開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物質的工業企業及其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1分)
  第八條 建筑布局(10分)
  1、定點屠宰場應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生產區的活豬待宰間、屠宰間、分割間、急宰間及害豬處理等設施布局和建筑符合國家和行業設計規范。光照充足,通風良好。(3分)
  2、屠宰場活豬入口與生豬產品出口兩門兩道。產品與活豬、廢棄物在場內不得共用一個通道。(2分)
  3、生產區各車間的設置必須滿足生產工藝流程與衛生要求。(2分)
  4、屠宰與分割車間設置在不可食用肉處理間、廢棄物集存場所、鍋爐房、污水及污物處理設施的上風向,其間距符合環保、食品衛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要求。各車間不交叉污染。(1分)
  5、待宰間應設有健康豬圈舍和疑

豬圈舍,兩者必須嚴格分開。圈舍容量一般為大于日宰量1倍以上。(1分)
  6、設有符合國家標準,并與生產職工人數相適應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和廁所等。(1分)
  第九條 環境衛生(9分)
  1、屠宰場周邊及場內主要道路應鋪設堅硬路面,并保持平整。建筑物周圍、道路兩側以及空場地均應綠化。(1分)
  2、屠宰場給、排水系統暢通,地面無積水,無廢棄物堆積。定期消除“四害”。禁止飼養與加工無關的動物。(2分)
  3、活豬進場入口處、急宰間、不可食用肉處理間出入口應設有相應的車輪消毒池。設有生豬車輛和工具的清洗、消毒設施。(2分)
  4、污水處理符合國家標準,并保持日常運轉。(2分)
  5、場內設有與清潔區保持一定間隔距離的畜糞、廢棄物的暫時集存場所,并及時清理。(2分)
  第十條 屠宰設施(10分)
  1、屠宰間有麻電器、吊軌、掛鉤、內臟整理操作臺、燙池;有懸掛傳送設備、升降設備、打毛機、劈半設備;有整豬、片肉沖洗裝置、軌道秤。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生豬產品器具。有備用打毛機、燙池。(3分)
  2、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運載工具。生豬與生豬產品應使用不同的運載工具。使用防塵、懸掛的廂式車輛運送片內及其他生豬產品。(2分)
  3、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冷藏、預冷和發電等成套設施。(1分)
  4、設有

死豬和廢棄物的化制、銷毀、高溫等無害化處理設施。(2分)
  5、屠宰加工車間設有防蚊蠅、昆蟲、鼠類進入的設施。(1分)
  6、供電照明設施符合設計規范。(1分)
  第十一條 屠宰工藝(16分)
  1、生豬屠宰工藝流程應按待宰、沖淋、致昏、放血、燙毛、脫毛、去蹄、沖洗Ⅰ、編號、雕圈、開膛、扒內臟、沖洗、去頭、劈半、摘三腺、修整、沖洗Ⅱ、成品檢驗、蓋章、計量順序進行。(4分)
  2、健康豬與豬分開屠宰。(1分)
  3、進入待宰間的生豬必須斷食休息,要充分給水至宰前3小時為止。臨宰前要進行清水沐浴,清除豬體表污物。倒圈趕豬不得棒打腳踢,避免刺激。(1分)
  4、麻電設備應配備電壓表、電流表、穩壓器,麻電人員應穿戴合格的絕緣靴、絕緣手套。麻電致昏應心臟跳動的昏迷狀態,不得致死。(1分)
  5、刺殺放血在麻電致昏后30秒鐘內進行。不得刺破心臟,不得使豬嗆膈、淤血。瀝血時間不得少于5分鐘。(1分)
  6、豬屠體進入燙毛池前,首先洗掉血污。根據豬的品種、大小和季節的差異,調節燙毛池水溫(58—63℃)和浸燙時間(3—6分鐘),不得使屠體沉底、燙老。(1分)
  7、開膛凈腔過程不得割破腸、胃、心、膽、肺等內臟。分離內臟后應將胸、腹腔內的淤血、浮毛、污物沖洗干凈,并摘除兩側腎上腺。(2分)
  8、屠宰過程生豬產品不落地。(3分)
  9、生豬副產品加工應設不同區域,無交叉污染。(1分)
  10、屠宰過程閑雜人員不得進入車間。(1分)
  第十二條 屠宰衛生(12分)
  1、屠宰加工、肉品檢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凡有礙食品衛生疾問題者必須調離。(3分)
  2、屠宰加工、肉品檢驗人員必須保持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工作時間不得戴首飾、手表,不得化妝。洗手消毒、著裝上崗。(3分)
  3、屠宰車間應設有同步檢驗設施,實施同步檢驗。廢棄物采用帶有明顯標記的密封容器裝運。(2分)
  4、車間內操作臺、傳送帶、運輸車、工器具應當用無毒、耐腐蝕、不生銹、平滑、易清洗消毒、不吸水、堅固的材料制作。(1分)
  5、車間內運載工具、工器具每天清洗消毒。場地、操作臺、墻體、操作機械、燙毛池、排水溝等在屠宰加工作業完成后必須沖洗干凈,不留污物。(2分)
  6、屠宰加工車間的清潔區和非清潔區要嚴格區分,屠宰作業時工器具不得混用、人員不得串崗。(1分)
  第十三條 檢疫檢驗(24分)
  1、有動物防疫機構派遣檢疫員依法實施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并建立宰前檢疫24小時值班制度。(2分)
  2、生豬應來自非疫區,健康良好。進場活豬必須持有產地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車輛消毒證、非疫區證等相關有效證件。(2分)
  3、把好活豬進待宰間大門,未經檢疫員檢疫的活豬不得進入待宰間。(2分)
  4、把好活豬進入屠宰間大門,未經檢疫員查驗的活豬不能進入屠宰間。(1分)
  5、把好生豬產品出場大門,未經檢疫檢驗、未蓋有效檢疫檢驗章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準出場。(2分)
  6、發現問題、死、傷、殘豬及時按規定處理。(1分)
  7、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具有中專以上技術水平或經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檢驗員須穿戴白色工作衣帽、持證上崗。(1分)
  8、胴體與內臟檢驗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按生豬刺殺、放血、挑胸、剖腹、摘取內臟、劈半、整修各工序設立檢驗點,配備檢驗人員,設置同步檢驗裝置或者采用頭、胴體與內臟統一編號。(2分)
  9、做好傳染性疾問題和寄生蟲問題的宰后檢疫工作。(1分)
  10、做好頭部的檢驗工作。(1分)
  11、做好肉尸的檢驗工作。(1分)
  12、做好內臟的檢驗工作。(1分)
  13、摘除有害腺體、問題變淋巴結和各種問題灶。(1分)
  14、做好對種公、母豬及晚閹豬的檢驗,并加蓋相應標記。(1分)
  15、檢驗屠宰加工質量,生豬產品應血凈、毛凈、糞污凈。(2分)
  16、檢疫檢驗各種印章使用規范,蓋章清晰。(2分)
  17、對檢驗結果和處理情況進行登記。(1分)
  第十四條 制度建設(13分)
  1、建立檔案室,保存完整的臺賬。(2分)
  2、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墻,執行良好。(8分)
  ——疫情報告制度。(1分)
  ——倉儲運輸管理制度。(1分)
  ——屠宰加工管理制度。(1分)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1分)
  ——衛生消毒制度。(1分)
  ——單證章流轉管理制度。(1分)
  ——統計制度。(1分)
  ——安全保衛制度。(1分)
  2、文明服務。(3分)
  (1)提供配送服務。(1分)
  (2)文明禮貌、熱情周到。(2分)

第三章 評定前置條件

  第十五條 評定前置條件: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屠宰場不得申請評級。達不到“三不落地”基本要求的,不予評定。
  第十六條 評定三屠宰場前置條件:
  ——屠宰設備半機械化;
  ——污水處理、排放達到環保要求;
  ——建立檢驗檢測室,具備一般檢疫檢驗項目的常規檢驗和“瘦肉精”檢測能力。
  第十七條 評定四以上屠宰場前置條件:
  ——屠宰設備機械化;
  ——污水處理、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建立理化、微生物等檢驗檢測室。具有常規項目和藥殘、重金屬等顯著危害項目的檢測能力;
  ——具有齊全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實行HACCP管理、自動化監控和信息化管理。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環境綠化優美。

第四章 評定

  第十八條 評定辦公室設在蔬菜副食品處,負責日常評定工作。二星以下(含二星)的屠宰場委托各縣(市)、區流通主管部門考核、評定,報山東市貿易局備案。三以上屠宰場由各縣(市)、區流通主管部門初評,報山東市貿易局組織評定,統一授牌、發證。
  第十九條 評級方法:按評定條件全面考核后的總得分數,并達到相應評定前置條件確定。一:60—70分;二:71—80分;三:81—90分;四:91—95分;五:95分以上。
  第二十條 評定每年進行一次,實行動態管理。
  對屠宰場發生違規事件,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條款對不符合條件的屠宰場給予相應處分:
  (一)警告;
  (二)限期整改;
  (三)通報批評;
  (四)降低;
  (五)取消;
  (六)建議當地政府取消定點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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