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危害肉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規定,自治區實行畜禽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農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鎮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本條例所稱畜禽,是指人工飼養的豬、牛、羊、雞、鴨、鵝等家畜和家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畜禽和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畜禽屠宰場所或者畜禽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加工、銷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禁止屠宰的畜禽。
四、對依法應實施定點屠宰而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畜禽、畜禽產品、屠宰工具、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產、銷售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未經定點,私設畜禽屠宰廠(場),從事畜禽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望廣大人民群眾進一步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增強食品安全意識,不購買、不食用非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畜禽產品,不屠宰、經營、運輸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產品,不隨意丟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共同維護我縣食品安全。如發現私屠濫宰違法行為,請及時向西吉縣農業農村局及西吉縣公安局舉報;如發現經營加工未經檢疫動物產品的行為,請及時向西吉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舉報電話:西吉縣公安局110、0954-3021946
西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0954-3012533
西吉縣農業農村局0954-3012739、0954-3012616
西吉縣公安局
西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西吉縣農業農村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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