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具體政策 | 政策依據 | 執行期限 | 責任單位 | |
一、便捷市場準入 | |||||
1 | 提升個體工商戶登記許可便利化水平。依托“渝快辦”平臺推行網上受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運用預約辦、郵寄辦等多種形式為個體工商戶申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提供便利。加快推進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掌上辦”移動端建設,實行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全程“無紙化”,并提供紙質營業執照寄遞服務,實現全程“零接觸”辦理。 | 《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60號) | 長期 | 市市場監管局 | |
2 | 法律法規未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支持集群注冊,多個市場主體可以以一家托管機構的地址作為其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個體工商戶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可以將一個或者多個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欄記載網絡經營場所網址。 | 《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60號) | 長期 | 市市場監管局 | |
3 | 依法對個體經營者豁免登記。對在區縣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個體經營者,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需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依法予以豁免登記。 | 《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60號) | 長期 | 市市場監管局 | |
4 | 推行歇業制度。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仍有較強經營意愿和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在與雇工依法協商勞動關系處理等有關事項后,允許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程序進行歇業。 | 《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60號) | 長期 | 市市場監管局 | |
5 | 實行“個轉企”注冊登記“一窗受理、一網通辦”,同步辦理營業執照、刻制印章、申領發票、就業社保登記等相關業務,轉型后企業可申領一套免費印章(含公章、財務章、發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共4枚)。 | 《重慶市“個轉企”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監發〔2023〕35號) | 長期 | 市市場監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重慶市稅務局 | |
6 | 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后,允許繼續使用原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個體工商戶字號及行業特點。轉型后企業不改變住所(經營場所)的,辦理注冊登記時無需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重慶市“個轉企”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監發〔2023〕35號) | 長期 | 市市場監管局 | |
二、落實稅收優惠 | |||||
7 | 階段性減征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自2023 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 《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重慶市稅務局 | |
8 | 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財稅〔2023〕1號)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重慶市稅務局 | |
9 | 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個體工商戶和中小微企業,依法準予延期申報;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依法準予延期繳納稅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不能在承諾期限內補齊“承諾制”容缺辦理稅務注銷登記資料的,依法準予延長承諾期限。 | 《支持個體工商戶和中小微企業發展十二條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122號) | 長期 | 重慶市稅務局 | |
10 | 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 《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重慶市稅務局 | |
11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 |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 重慶市稅務局 | |
12 | 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 長期 | 重慶市稅務局 | |
13 | 從事二手車經銷的個體工商戶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減按0.5%征收增值稅,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關于延續實施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3號)《關于延續實施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稅〔2023〕63號) | 至2027年12月31日 | 重慶市稅務局 | |
14 | 轉型后企業符合國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轉型后企業經認定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轉型后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 《重慶市“個轉企”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監發〔2023〕35號) | 長期 | 重慶市稅務局 | |
15 | 減免“個轉企”資產轉移費用,對納稅人在個體經營期間取得的固定資產,如果沒有原始有效憑證證明其價值,可按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確定的價值進行稅務處理后,按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轉型前的個體工商戶與轉型后企業(僅限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轉移資產且投資人未發生變動的,具體指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個人再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到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按相關規定免征契稅。 | 《重慶市“個轉企”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監發〔2023〕35號) | 長期 | 重慶市稅務局 | |
三、促進就業創業 | |||||
16 | 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 《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23〕13號) | 至2024年12月31日 | 市人力社保局 | |
17 | 2022年度失業保險參保人數未減少或減少率不高于2022年度全市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失業保險參保人數減少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對中小微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對大型企業按30%返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政策實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關于印發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全力促發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3〕57號) | 長期 |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 | |
18 | 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小微企業提供最高額度分別為30萬元、400萬元利率上限為LPR+150BP(脫貧區縣LPR+250BP)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50%貸款利率的貼息。 |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23〕75號) | 長期 | 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慶市分行 | |
19 | 支持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業,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最高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并享受貼息政策,借款人承擔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BP以下部分,剩余部分財政給予貼息。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區縣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免除反擔保要求。 | 《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60號) | 長期 | 市人力社保局 | |
四、強化金融支持 | |||||
20 | 用好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按相關地方法人銀行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的2%提供資金支持,引導和支持地方法人銀行加大個體工商戶貸款投放力度,進一步穩定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存量,擴大增量。持續開展“貸動小生意、服務大民生”金融支持個體工商戶專項行動,對依法無需申領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者,比照個體工商戶給予金融支持。 | 《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60號) | 長期 | 人行重慶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 | |
21 | 用好再貸款再貼現政策,引導金融機構通過加強融資對接、優化產品服務等方式,加大對困難行業特別是服務業領域個體工商戶的支持力度。 | 《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60號) | 長期 | 人行重慶市分行 | |
22 | 持續開展“1+5+N”民營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民營首貸續貸中心和金融服務港灣標準化建設,延伸金融服務觸角,細化受困個體工商戶金融服務舉措,開展受疫情影響個體工商戶專項對接走訪、首貸戶培植、跨境人民幣“首辦戶”擴展等專項行動,豐富“金渝網”應用場景,加快“信易貸·渝惠融”數字普惠金融平臺應用,全面推廣“長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線上融資服務平臺“掃碼申貸”,提升個體工商戶融資便利度。強化個體工商戶信息共享,及時篩選和挖掘有潛力、有市場、經營狀態良好的個體工商戶,依托“長江渝融通”貨幣信貸大數據系統引導金融機構精準對接。 | 《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60號) | 長期 | 人行重慶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 | |
23 | 指導、督促降低賬戶服務收費、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減輕個體工商戶經營成本壓力。 | 《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60號) | 長期 | 人行重慶市分行 | |
24 | 實施低費率應急轉貸周轉金幫扶政策,為符合條件、還款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雙百”中的大型民營企業,提供最高額度8000萬元、日費率0.1‰、最長15個工作日的應急周轉資金。 | 《關于加強財政金融聯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81號),《重慶市市級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渝財規〔2022〕11號) | 長期 | 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 | |
25 | 推出“金融幫扶貸”產品。各地方法人銀行要針對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金融需求特點,加大再貸款運用,統一推出“再貸款金融幫扶貸”(含支小再貸款幫扶貸、支農再貸款鄉村振興貸),非法人銀行要在本行已有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信貸產品中,確定“金融幫扶貸”產品并予以標識和進一步優化,切實加大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涉農市場主體的信貸支持。 | 《金融支持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紓困解難恢復發展專項行動方案》(渝銀發〔2022〕100號) | 長期 | 人行重慶市分行 | |
26 | 全面推廣助企紓困“掃碼申貸”。依托各金融服務港灣、首貸續貸中心、營業網點,全面推廣“長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線上融資服務平臺,在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集中區域擺放“長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線上融資服務平臺宣傳海報和申貸流程。主動將“長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線上融資服務平臺宣傳嵌入新客戶營銷、開戶、申貸和貸后管理等環節,強化日常管理和操作培訓,提高接單對接效率,及時響應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申貸需求。 | 《金融支持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紓困解難恢復發展專項行動方案》(渝銀發〔2022〕100號) | 長期 | 人行重慶市分行 | |
27 | 優化跨境人民幣金融服務。加強跨境人民幣業務政策宣傳解讀,引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好跨境人民幣政策,幫助其規避匯率風險、節約匯兌成本。 | 《金融支持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紓困解難恢復發展專項行動方案》(渝銀發〔2022〕100號) | 長期 | 人行重慶市分行 | |
28 | 不斷優化支付服務。各銀行要繼續為個體工商戶提供簡易開戶服務,縮短開戶時間,提高開戶效率,滿足個體工商戶開戶等基礎金融服務需求。各銀行、支付機構要繼續落實落細支付服務減費讓利政策,推動各項降費政策應享盡享、應降盡降,有效幫助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負。 | 《金融支持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紓困解難恢復發展專項行動方案(渝銀發〔2022〕100號) | 長期 | 人行重慶市分行 | |
五、降低經營成本 | |||||
29 | 嚴格執行轉供電加價幅度限制政策,嚴肅查處轉供電主體違規加價和搭車亂收費行為,減輕終端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負擔。 | 《關于實施階段性降低用電成本措施的通知》(渝發改價格〔2022〕678號);《關于規范工商業轉供電加價行為的通知》(渝發改價格〔2022〕341號) | 長期 | 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 | |
30 | 減免檢測費。減免個體工商戶和中小微企業電梯、鍋爐、鍋爐水(介)質等檢驗檢測費用,執行時間至2023年12月31日。 | 《支持個體工商戶和中小微企業發展十二條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122號) | 至2023年12月31日 | 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 |
31 | 按照《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實施階段性降低用電成本措施的通知》(渝發改價格〔2022〕678號)要求,全面落實延長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電價優惠、降低市場化交易用戶用電成本、嚴格執行轉供電加 價幅度限制等政策措施,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用電成本。 | 《關于落實中小微企業、個體 工商戶水電氣費支持政策的通知》(渝發改規范〔2022〕9號) | 延長電價優惠至2023年12月31日,其余政策長期執行期限 |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 | |
32 | 在符合干凈整潔有序安全和不影響市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遵循“主干道嚴禁、次干道嚴控、背街小巷規范”原則,以劃定區域、規定時間等方式,為菜農、果農設置臨時占道銷售點,允許門店經營者擴大外擺經營場所,適度拓展經營場地,并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 《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60號) | 長期 | 市城市管理局 | |
33 | 降低平臺經濟參與經營者成本。引導外賣等互聯網平臺企業進一步下調餐飲業商戶服務費標準,降低相關餐飲經營者成本。引導互聯網平臺企業對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區縣級行政區域內的餐飲經營者,給予階段性商戶服務費優惠。支持生活服務類電商平臺放寬個體工商戶入駐條件,引導平臺企業降低服務、推廣和宣傳費用,對優質小微商戶給予一定流量扶持。 | 《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60號) | 長期 | 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委 | |
六、維護公平競爭 | |||||
34 | 著力規范平臺收費行為,督促引導平臺經營者降低過高不合理收費和抽成,提高各項收費標準、規則和抽成比例的公開透明度,適度降低商戶傭金和推介費比例。加強對平臺隨意滯壓占用經營者保證金、交易款行為的監管。 | 《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60號) | 長期 | 市市場監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務委 | |
七、助推轉型升級 | |||||
35 | 轉型后企業原則上保留原個體工商戶獲得的各種榮譽稱號,可繼續沿用原個體工商戶的銀行對公賬號,原征信記錄繼續有效。 | 《重慶市“個轉企”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監發〔2023〕35號) | 長期 | 市市場監管局、人行重慶市分行,市級有關部門 | |
36 | 支持將原個體工商戶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權等依法轉移至轉型后企業名下,對原個體工商戶與轉型后企業的經營期限連續計算。 | 《重慶市“個轉企”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監發〔2023〕35號) | 長期 | 市市場監管局,市級有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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